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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适用新政应注意的重要细节问题

编辑:怀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28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销售额(按月纳税连续12个月或按季纳税连续4个季度,下同)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而应当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销售额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的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

销售额计算:所称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对于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在此特别提示注意:拟转登记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转登记后的相关管理:转登记纳税人往后的年销售额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但特别提示注意:转登记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登记后的发票使用: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需要缴销,转登记日前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征收率),不受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但也有一个变化,那就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合并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适用对象特别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限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强制或自愿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例1,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当月1至14日销售额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400万元)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手续,6月份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但此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动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尔后的7月份取得销售额20万元,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甲企业在转换日的当期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仍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取得的销售额就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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