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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会计分录

编辑:怀化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02-17

一、新准则中的低值易耗品五五摊销:

新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其中,五五摊销法:采用这种方法在领用时按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进行摊销,报废时,摊销其余的50%价值;然后现注销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和已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摊销额。需设置这样几明细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

例:设某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对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某车间领用库存新低值易耗品一批,实际成本为2000元。

领取低值易耗品时,作会计分录为: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2000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 2000摊销费用: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1000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1000报废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800原材料(残值收入,如果有)200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1000

二、“五五摊销法”与其他摊销方法的区别:在三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最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低值易耗品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50%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帐外资产。

但是,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帐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

三、五五摊销法的账务处理

1、购入低值易耗品时:借:低值易耗品-在库贷:银行存款等

2、从仓库发出低值易耗品时:借:低值易耗品-在用贷:低值易耗品-在库

3、领用时按五五摊销:借:制造费用贷:低值易耗品-摊销

4、报废时:(1)残料入库借:原材料贷:制造费用等(2)摊销剩余的50%,扣除残料借:制造费用贷:低值易耗品-摊销(3)冲销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借:低值易耗品-摊销贷:低值易耗品-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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